(2015)文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张某,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林某,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宇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