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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贵江与杨青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江,杨青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法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李贵江,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杨青巧,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江与被告杨青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贵江以与被告杨青巧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江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李贵江承担。审 判 长  谭万宇人民陪审员  王治云人民陪审员  詹德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