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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王惠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王惠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4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严瑞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坚,男,住址同上,该支行员工。被告王惠新,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王惠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