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管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眉山驰翔机械有限公司与眉山市润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眉山驰翔机械有限公司业区,眉山市润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管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眉山驰翔机械有限公司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平,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根,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眉山市润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瑞光,公司经理。上诉人眉山驰翔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眉山市润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棱县人民法院(2015)丹民管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眉山驰翔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就原案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就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上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眉山驰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家雄审判员 陈 燕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雅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