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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许静申请执行董志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静,董志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许静,女。被申请执行人董志宝,男。申请执行人许静与被申请执行人董志宝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董志宝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董志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因被执行人董志宝至今未履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8条、,裁定如下:划划被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董志宝在某银行,账号为xxx内存款28104.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博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