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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陈沛禄与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沛禄,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林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斌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106号原告陈沛禄,女,1965年10月21日,汉族,住址:重庆市璧山县正兴镇。委托代理人代红静,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路,局长。委托代理人罗晶,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林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318号2幢23-E3#。法定代表人王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治清,该公司员工。第三人重庆斌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中柱村七甲嘴社。法定代表人李红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雪琴,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奎,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陈沛禄不服被告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沛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沛禄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沛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沛禄负担。审 判 长  王真祥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人民陪审员  曾炎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