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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范某诉邱某等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邱某,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范某,男,198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周家镇红岩村四组93号。委托代理人赵某,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新建村九组61号。被告沈某,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马新村马村8组3030号。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成都北路600号。负责人陆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邱某、沈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夷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