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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行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定田行政撤销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定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抗字第1号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定田。刘定田因与湘潭县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立行终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高检行监(2014)204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永欣代理审判员  梁凤云代理审判员  顾金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琨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