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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执裁字第01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强希荣、冯礼齐、李娥儿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冯礼齐,强希荣,李娥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61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负责人张远盟,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赵瑾,女。被执行人冯礼齐,男。被执行人强希荣,男。被执行人李娥儿,女。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与被执行人强希荣、冯礼齐、李娥儿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4)西雁证执字第5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东路分社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冯礼齐名下位于住西安市莲湖区大兴西路62号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强希荣、冯礼齐、李娥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2015年7月14日经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6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