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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商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永江与许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江,许乃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城商初字第00024号原告王永江,市民。委托代理人杨金娴,市民。被告许乃龙,市民。原告王永江诉被告许乃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江的委托代理人杨金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乃龙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永江诉称,我与被告许乃龙自2012年8月12日以来发生电池购销业务往来。2012年12月24日,我与被告许乃龙进行结算,被告许乃龙差欠我电池款6500元,并于同日向我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3年1月15日兑现。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许乃龙一直未有履行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许乃龙立即归还欠款6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许乃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永江与被告许乃龙自2012年8月12日以来存在多次电池购销业务往来。2012年12月24日,原、被告双方对电池款进行了结算,经结算,被告许乃龙差欠原告王永江电池款6500元。当日,被告许乃龙向原告王永江出具欠条1份,承诺于2013年1月15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许乃龙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王永江经多次追要未果。现原告王永江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许乃龙立即归还欠款6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永江提供的由被告许乃龙出具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支付出卖人货款。被告许乃龙给原告王永江出具的6500元的欠条,证明了双方设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许乃龙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原告王永江货款6500元,逾期不付,即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买卖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现原告王永江要求被告许乃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向其支付利息损失,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乃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永江货款6500元及从2013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乃龙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张朝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镆涵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