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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9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与永定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龙岩市新特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永定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996-2号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129682-2,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陈东平,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柳燕,女,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永定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26213-6,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连新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朝荣,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龙岩市新特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91018-7,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陈小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颖梅,女,龙岩市新特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定县亿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龙岩市新特贸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2015年7月13日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东平以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东平以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范畴,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者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因撤回起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市鹭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定森人民陪审员  张玉腾人民陪审员  简玉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 璐附件: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