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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国安与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安,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杨国安。委托代理人李国栋,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顿玉山,系公司负责人住所地:长垣县建蒲路中段。原告杨国安诉被告河南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杨国安于2015年7月14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国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国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3264元由杨国安承担。陪审员  高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