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甘学云与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学云,郑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甘学云,个体业主。被执行人郑文斌,中国××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运输事业部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学云与被执行人郑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学云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文斌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 浒二0一五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肖咏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