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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四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丽英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英,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镇四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丽英,女,1958年1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身份证号码:220124195801080224。委托代理人:王俊义,男,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镇赉县四方坨子街。被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法定代表人:初阳东,系该监狱监狱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英与被告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四监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由原告王丽英负担。审判员  王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记员黄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