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伍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伍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