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伍某与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孟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535号原告伍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某与被告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