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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654号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6号院3号室。法定代表人魏一彤,经理。被告宋艳玲,女,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