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斌与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中行初字第292号原告:李斌,男,汉族,1960年1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张玉桓,系辽宁众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机关作在地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3号。法定代表人:XX宇,系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珍一,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斌诉被告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政府确认强拆违法一案,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祝 妍代理审判员 白凤岐代理审判员 赵春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