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民初字第2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志法、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法,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2395号原告:陈志法,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北许村3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602020016。被告: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麦萌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汪永江人民陪审员 郑秋娇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