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林计裕、林慧康等与吴伟强、朱松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伟强,朱松巧,林计裕,林慧康,罗海滔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吴伟强,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朱松巧,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计裕,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林慧康,男,汉族。原审第三人罗海滔,男,汉族。上诉人吴伟强、朱松巧因与被上诉人林计裕、林慧康、原审第三人罗海滔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要在7日内交清上诉费,但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交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伟强、朱松巧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龚 敏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而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