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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与秦卫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秦卫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法定代表人杨保顺,总经理。被告秦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由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