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与秦卫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秦卫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2号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法定代表人杨保顺,总经理。被告秦卫红。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9元,减半收取1804.5元,由原告保定市大自然建材城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