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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4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4869号原告陈某甲,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某乙,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试与被告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原告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启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张倩倩(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