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苏刑初字第0026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苏检公诉刑诉(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院检察员沈忠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4日晚上,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银杏路28-15号东5、6门市沈阳市东方二十一太阳部落休闲网苑,被告人段某某趁被害人蒋某某熟睡之机,盗走蒋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金色iphone5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4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段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2015)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合理。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李尚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晓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