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韩涛、陈桂荣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韩涛,陈桂荣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859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涞贵,总经理。被告韩涛,男,34岁,汉族,吉林市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桂荣,女,62岁,汉族,吉林市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涛、陈桂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于 慧 燕审 判 员 陈 雪 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远 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