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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增秀与被告董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秀,董晓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韩增秀。委托代理人庞铁军,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娜,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晓红。委托代理人董金彪。(与被告是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秀诉被告董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增秀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增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因本案按简易程序处理,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韩增秀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