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韩增秀与被告董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增秀,董晓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540号原告韩增秀。委托代理人庞铁军,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娜,海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晓红。委托代理人董金彪。(与被告是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增秀诉被告董晓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增秀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增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增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4元,因本案按简易程序处理,减半收取267元,由原告韩增秀负担。审判员 单雪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