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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东英睿贸易有限公司与陆耀辉,陆灿辉,陆信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东英睿贸易有限公司,陆耀辉,陆灿辉,陆信辉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35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东英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升街43号首层。法定代表人严杰东。委托代理人朱祥宝、梁楚雯,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陆耀辉,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陆灿辉,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陆信辉,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以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伟坚,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东英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陆耀辉、陆灿辉、陆信辉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东英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东英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东英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