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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执民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祝秀娟与刘建威、徐正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兰执民字第524-1号原告祝秀娟与被告徐正科、兰溪市科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刘建威、兰溪市针织内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金兰商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祝秀娟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至今尚欠借款本金1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律师费8000元、诉讼费13700元(已退还原告)、执行费164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因所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案一时无法执结。为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兰执民字第52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政文审 判 员  吴国辉代理审判员  祝晓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