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蔡小华与胡英群、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小华,胡英群,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321号原告:蔡小华,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代理人:王贻云,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英群,住长春市二道区。第三人: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成,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华诉被告胡英群、第三人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英群、第三人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华撤回对被告胡英群、第三人广州圣得雅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