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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进飞与被执行人张立兴、张丕有、王雪峰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进飞,张立兴,张丕有,王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刘进飞,男。被执行人张立兴,男。被执行人张丕有,男。被执行人王雪峰,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进飞与被执行人张立兴、张丕有、王雪峰借款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进飞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仲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