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楠与被告蔡雪强,吴宝芳、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楠,蔡雪强,吴宝芳,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2号原告王楠,男,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洪棋,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雪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吴宝芳,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宁川路边华城开发区北侧1号。法定代表人:蔡雪强,董事长。被告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古田县大甲乡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蔡雪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楠与被告蔡雪强,吴宝芳、宁德市隆强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悦馨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楠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邱立森代理审判员 高晓燕代理审判员 王 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