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与宫宏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宫宏,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哈民一民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红旗大街272号会展名城A栋2单元3202室。法定代表人万永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X,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隆顺街24号1—4层门市。法定代表人刘立宏,总经理。上诉人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简称立宏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宫宏、被上诉人黑龙江立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立宏开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立宏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被上诉人宫宏的委托代理人高振娟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立宏开发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宫宏原审诉称及请求:2012年,宫宏通过拍卖购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2号会展名城B栋1单元1801室,2013年办理入户并交纳了物业费用。因顶棚漏雨且尚在5年保质期内,宫宏多次找立宏物业公司全面维修,物业公司称立宏开发公司没钱还是由立宏物业公司维修,至2013年5月需要室内粉刷时,宫宏再次找到立宏物业维修房顶,立宏物业公司一拖再拖,宫宏只能停工等待维修,2013年6月,立宏物业公司告知维修完毕可以粉刷保证不会漏雨。2013年7月1日一场大雨导致宫宏新装修的房子大面积漏雨屋内损失惨重,立宏物业公司至今未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立宏物业公司对房屋进行维修并修缮至房屋管理部门依照《分物修缮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维修检验合格为止;立宏物业公司支付天棚两次维修费1,055元、地板修复费用2,069.92元,共计3,125.7元;立宏物业公司返还宫宏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已交物业费1,782.8元;由立宏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立宏物业公司原审辩称:五年质保期内应由立宏开发公司负责,五年以后由立宏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立宏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立宏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即未递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认定: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2号会展名城小区系立宏房产开发公司于2006年开发建设。立宏物业系该楼盘的物业服务企业。2012年11月30日,宫宏通过拍卖购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2号会展名城B栋1单元1801室,系该楼顶层。2013年1月办理入户,入户后至2013年7月房屋顶棚漏雨,给宫宏室内装修造成损害。庭审中,宫宏申请对漏水原因及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委托黑龙江中和力得尔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漏水原因是屋面防水层存在渗漏、积水等严重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所需修复费用预计为2,597.81元。宫宏曾自行对漏水的棚顶进行两次修缮,按照鉴定意见的标准计算为1,055元。原审判决认为:宫宏购买房屋系2006年建成并经竣工验收,依据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因此案涉房屋的防水工程已超出保修期限。故案涉房屋的保修责任应由立宏物业公司承担。宫宏请求立宏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费用3,125.7元,证据充分,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宫宏要求立宏物业公司返还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已交物业费1,782.8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据此判决:一、被告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宫宏房屋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3,125.7元;二、被告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宫宏居住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72号会展名城B栋1单元1801室漏水设施进行修缮至正常使用标准;三、驳回原告宫宏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6,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承担。立宏物业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6月末至7月初,哈市连下7天大雨导致宫宏所有的房屋客厅顶棚局部漏雨,造成宫宏装修后的客厅棚面局部有一块湿渍后,立宏物业公司先后与立宏开发公司及施工单位联系要求维修未果。但是立宏物业公司还是以积极的态度在案涉房屋无维修金的情况下,仍自筹资金于2014年4月27日对案涉房屋及相邻屋面重新全面做了防水工程。立宏物业公司虽然对案涉房屋进行了维修,但立宏物业公司不是本案赔偿责任方,依据相关规定,案涉房屋仍在五年质保期内,应由立宏开发公司承担保修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由立宏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宫宏在法定期间内未递交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本案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立宏物业公司上诉称小区在2009年8月19日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时间2009年8月19日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应以实际交付视为验收,会展名城房产在2006年末已经交付使用,不能因宫宏在2013年通过拍卖取得房产的时间就视为交付时间,2006年末至2013年房屋漏雨已经超过5年时间,请求维持原判。立宏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间内即未递交答辩状也未到庭参加二审诉讼活动。二审中,立宏物业公司举示474户业主的《入伙会签单》。意在证明:小区业主入户时间为2008年,从2008年计算案涉房屋在5年质保期内。经质证,宫宏对立宏物业公司举示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且不属于新的证据,依法不予采纳,而且也无法证明待证事实,仅是单独的一个名字无法核实真伪。本院认证意见为,从形成的时间看,立宏物业公司举示的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二审举示属于逾期提供证据,由于宫宏对《入伙会签单》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对《入伙会签单》记载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宫宏所有的房屋漏水系屋面防水层存在渗漏及积水等工程质量原因造成的,对此有关责任部门应予赔偿。本案争议在于宫宏所有的房屋发生损害时是否在质保期内。依据查明的事实,立宏物业公司在原审庭审时承认案涉房屋所在的建设工程于2006年开发建设,宫宏交纳的物业费包括天棚漏水的维修费用。立宏物业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物业单位主张宫宏所有的房屋发生的损害在质保期内,就应举示证据证明建设工程竣工时间以及屋面防水工程约定或法定质保期限,同时立宏物业公司还应举示证据证实对案涉房屋的维修基于立宏开发公司的委托或者属于代理行为。立宏物业公现所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本院对立宏物业公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黑龙江立宏物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忠林审判员 郎晓侠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帅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