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与王伟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王伟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道49号。法定代表人:王向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英军,该行员工。被告: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与被告王伟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