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与李彬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初字第476号原告: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法定代表人:马德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高春,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李彬,男,现住和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彬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和龙市长财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