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袁德彬申请执行李桂芳保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996号申请执行人袁德彬。被执行人李桂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小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9日受理袁德彬申请执行李桂芳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桂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桂芳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机投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703.2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曾琦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