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周贺凯与黄红丽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贺凯,黄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周贺凯。法定代理人:周伟民,系申请执行人周贺凯之父。被执行人:黄红丽。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贺凯与被执行人黄红丽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800元,执行费15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贺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黄红丽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奎民初字第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和文峰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