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2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重庆新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董世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美陶瓷有限公司,董世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2319号原告重庆新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凉凤垭,组织机构代码75927327-4。法定代表人李炳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艳玲,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世文,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泽明,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龙飞,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新美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世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美陶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美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新美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明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