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崔开进与韩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开进,韩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969号原告崔开进,农民。被告韩金才,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开进诉被告韩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开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光远审 判 员 苗东升人民陪审员 郝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练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