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余克奇与曹世香、张志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克奇,曹世香,张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265-6号申请执行人余克奇,男,汉族,1969年9月1日生,户籍地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曹世香,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生,户籍地六安市寿县。被执行人张志中,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生,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系六安市金安区中顺汽车运输服务业主。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173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中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