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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执字第0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余克奇与曹世香、张志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克奇,曹世香,张志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0265-6号申请执行人余克奇,男,汉族,1969年9月1日生,户籍地合肥市庐江县。被执行人曹世香,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生,户籍地六安市寿县。被执行人张志中,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生,户籍地六安市金安区,系六安市金安区中顺汽车运输服务业主。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173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志中银行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