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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268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结婚。婚前接触较少,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不是事实,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原告说的都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常发生争吵,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认可无感情基础,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黄骅市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年××月××日在黄骅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结婚,因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争执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有增无减。原、被告自2015年4月分居至今,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且被告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表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此应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被告杨某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宪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