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谭日洪与关林辉、司徒坤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日洪,关林辉,司徒坤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37号原告:谭日洪,男,汉族,住址:广东省。被告:关林辉,男,住址:广东省。被告:司徒坤仪,女,住址:广东省。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受理原告谭日洪诉被告关林辉、被告司徒坤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日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日洪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日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50元,减半收取为4325元,由原告谭日洪承担。审 判 长  戚锦洪审 判 员  张永进代理审判员  黄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万丽劳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