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庄苏国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342号庄苏国,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石边路124号建中小区*****室。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晋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苏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各被告人退出赃款返还给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2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庄苏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庄苏国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17.6分。2015年2月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7.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庄苏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