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江慧与陈宇飞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慧,陈宇飞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杨江慧,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壶关县,壶关县龙泉卫生院护士。被告陈宇飞,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慧与被告陈宇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慧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江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江慧承担。审判员 王庆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