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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壶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江慧与陈宇飞同居关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江慧,陈宇飞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514号原告杨江慧,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壶关县,壶关县龙泉卫生院护士。被告陈宇飞,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江慧与被告陈宇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江慧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江慧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江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杨江慧承担。审判员  王庆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牛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