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民申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周在云与武荣真、马小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丈夫)周在云,武荣真,马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申字第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丈夫)周在云,男,生于1948年3月12日,汉族,居民,住址四川省彭山县谢家镇正义街**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武荣真,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甘谷县白家湾乡苟家岘村大庄社。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马小军,男,40岁,汉族,农民,住址甘谷县城关镇东关村杨家大巷。再审申请人周在云与被申请人武荣真、马小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2001)通民重字第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20日,周在云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周在云对本院作出的(2001)通民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作出(2011)甘民监字第11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因此,周在云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马 林审判员 雷秋珍审判员 郭全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军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