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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243号原告: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民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薛锡群,经理。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涛。被告: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西郊工业区立通路8号。被告: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南华路西。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电缆有限公司、蒙城县新电力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中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蕴瑜审 判 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