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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兴容与李蓉、梅兴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兴容,李蓉,梅兴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周兴容,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李蓉,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梅兴长,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蓉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606718003****存款11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梅兴长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账户606718003****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舒玉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