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宝文诉孙成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文,孙成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203号原告李宝文被告孙成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文与被告孙成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文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成好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B74**/鲁QQK**挂货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孙成好所有的挂靠在临沂市安翔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B74**/鲁QQK**挂货车一辆,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庆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咸瑞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