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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乐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乐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张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754号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勤,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穗姿,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乐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坐府。被告张小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乐尚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张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