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241号原告:黄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宋运文,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汪光武,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黄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黄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