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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廷有与秦增良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廷有,秦增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廷有,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增良,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陈思国,吉林敖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淑华,女,1964年1月29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敦化市。上诉人高廷有因与被上诉人秦增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敦化市人民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敦化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148元,退还给上诉人高廷有。审 判 长  李照令代理审判员  张 丽代理审判员  金京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