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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489号原告黄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福全,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雪芳,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福全、被告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黄雪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结婚时间及生育子女情况:双方于2002年年底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03年在老家办理结婚酒席。2005年1月8日,被告生育女儿黄莉。2008年7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9年7月20日,小女儿黄某渝出生。二、是否有离婚协议:没有。三、是否存在可准许离婚的情形:不存在。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且2012年1月至今一直分居。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不属实,认为原告坚持离婚的真实理由是回避的,双方有矛盾可以再沟通,且双方亲属均不赞成原、被告离婚,被告考虑到公婆、小孩均需要其照顾,故不同意离婚。四、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情况:原告称没有,被告则不清楚。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情况:原告称没有,被告则不清楚。六、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渝由原告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双方承担。七、被告答辩意见:不同意离婚。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夫妻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共同创造美满、幸福的家庭。原、被告恋爱并结婚已十多年,且育有两女儿,足以证明夫妻感情是持久稳定的。原告案中所列矛盾,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普遍存在。当出现纷争时,夫妻双方应珍惜感情,加强沟通,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互相扶持,而不是动辄诉诸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冲突,尚未达到不可调和的地步,应当给双方一个继续共同生活的机会。对出现的感情裂痕,夫妻双方均应认真反思,积极弥补,以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 敏人民陪审员  曾思伦人民陪审员  梁子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沐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