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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俞光新与上海常客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光新,上海常客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938号原告俞光新。被告上海常客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光新诉被告上海常客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光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宏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余冠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